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66號
KSDV,106,補,766,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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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藍健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群澄(原名:盧
  群橙)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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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