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藍健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群澄(原名:盧
群橙)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