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1年度,356號
NHEV,101,湖簡調,356,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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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356號
原 告 蘋果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志
訴訟代理人 吳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二、足資特定被告王明霞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管委會登記資料、住戶規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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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