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1年度,452號
NHEV,101,湖小,452,201207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452號
原   告 陳立達
被   告 周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99年8 月間委託被告轉售其個人私藏之洋酒共18 瓶,約定每瓶轉售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總價金 共9 萬元,其中1 萬元作為給予被告之佣金。詎被告轉售完 畢後卻拒不交付扣除佣金後之價金,經原告多次催討,始分 別於100 年2 月間給付1 萬元、100 年3 月間給付1 萬元、 100 年9 月2 日給付2 萬元,迄今仍積欠4 萬元價金未償,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兩造係約定轉售價格由被告依市場反應決定,被告歷時半年 全部售畢,得貨款僅4 萬元,並已全數交付原告,自無積欠 原告任何款項等語置辯。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 交付於委任人,民法第54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1.原告於99年8 月間委託被告轉售洋酒共18瓶,被告已銷售 完畢並分別於100 年2 月間給付1 萬元、100 年3 月間給 付1 萬元、100 年9 月2 日給付2 萬元予原告等事實,為 兩造所不爭,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2.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兩造100 年7 月6 日之對話錄音 光碟顯示:「原告:這麼久了一點消息都沒有!!被告: 唉呀!我那東西都還沒處理好,卡在那邊都沒有給我答覆 ... 原告:不是啦!這是一筆歸一筆,那是我之前收藏的 ,就是因為缺錢才拿出來賣,想不到你竟然給我拿去用, 真的想不到,也沒講一聲,你用掉了才跟我說... 被告: 我跟你說這二天可以的話,我先弄一些給你啦!」、「被



告:之前跟你說過的那件事,三條都卡在那,當然這不是 都我的錢啦!他們說要弄東西給我,到現在都沒有,我想 ... 跟你說這些也沒用!我想辦法這二天弄一些錢給你 ... 」、「被告:阿達~今天你既然這麼說了,我心裡真 的很過意不去啦!這樣啦~這二天我公司會撥一些薪水下 來,金額不多啦!我就先撥一部份給你... 不要說我一直 要... 」、「被告:好啦~我跟你說,我就盡量給你弄啦 !弄越多是越好啦!好嗎?原告:周董~這樣好嗎?你開 二張票,一張三萬,另一張三萬,讓我去繳保險啦!因為 我現在保險又到期了,我的生活費很重啦~你開二張,大 家都有個打算... 不要讓我一直為了這些錢... 大家傷感 情啦!因為這也算是貨款,我們這個模式是比較好啦!大 家都有個打算,不要說我到時打給你又不方便又煩,不要 說為了這一點小錢... 以前我們有那麼多的金額都經過了 ,做過那麼多生意,那麼多的金額都出入過了,為了幾萬 塊說我一直打電話給你,大家都煩啦!乾脆時間到了... 你按個時間給我,這個事情我們就做個了結,你弄二張票 給我,時間到了我也不用再去... 被告:我的票不能隨便 開的,我的票已被控管了,我也跟你說的很明,我現在錢 的進出很少,不是說我刻意不開票... 」乙節(見本院卷 第35頁101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0-42 頁),足 見原告100 年7 月6 日向被告催款時,被告一再表示僅能 先清償部分款項,而於原告表示希望被告直接開2 張票金 額共6 萬元以了結此筆債務時,被告未爭執所欠款項之數 額,僅表示無法開票,而以此對照前揭兩造不爭執被告於 100 年2 月間給付原告1 萬元、於100 年3 月間再給付原 告1 萬元之還款時程及數額,足認原告主張兩造係約定每 瓶轉售價格為5,000 元,總價金9 萬元扣除被告之佣金1 萬元,被告原應交付原告8 萬元之價金等語,已非無稽。 至被告雖指摘對話錄音未經其同意云云,惟按訴訟權之保 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發生衝突可能,談話錄音內容 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 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 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 號判決意旨可佐)。觀諸前揭錄音內容,非屬涉及個人隱 私之事項,且對話中並無誘導致使虛偽陳述之情事,參照 上開說明,自認為有證據能力而得執為判決之基礎,附此 敘明。
3.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手機之結果:「與『周慶豐』進行 通話」之簡訊紀錄頁面顯示:「『周慶豐(8/5 )』:這



個月底確定會有進帳到時直接匯入華南戶頭(如果沒有隨 便你進行)」、「『周慶豐(9/7 )』:剩下四萬元會盡 快處理這個月有多少錢會先行匯入』」、「『周慶豐(10 /15 )』:不知道夫妻倆會鬧到離婚朋友真的很難當。當 下無法清償不代表以後不還!能幫我嗎!」,再點入『周 慶豐(8/5 )』,出現「撥入行動電話0000000000」,點 入『周慶豐(9/7 )』,出現「撥入行動電話0000000000 」,點入『周慶豐(8/5 )』,出現「撥入行動電話0000 000000」,而0000000000即係被告與原告傳簡訊所用之門 號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101 年7 月 3 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被告於100 年9 月7 日尚自承 應給付原告4 萬元,互核上揭對話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及兩 造不爭執被告於100 年2 月、3 月間分別給付原告1 萬元 後,又於100 年9 月2 日給付原告2 萬元之還款時程及數 額,亦足佐證原告主張兩造係約定每瓶轉售價格為5,000 元,總價金9 萬元扣除被告之佣金1 萬元,被告原應交付 原告8 萬元之價金等語,實屬可信。
4.被告雖辯稱其銷售所得貨款僅4 萬元云云,惟未能提出任 何證據以實其說(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101 年7 月3 日言 詞辯論筆錄),自無得執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5.綜上,被告既原應交付原告8 萬元之轉售所得價金,扣除 100 年2 月清償1 萬元、100 年3 月清償1 萬元及100 年 9 月2 日清償2 萬元,尚餘4 萬元未為清償,原告之主張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1 年4 月10日 寄存予被告收受,被告並於101 年4 月11日向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西湖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 簿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9-1 頁),故原告就上 揭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101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 萬元, 及自101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