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659號
CLEV,101,壢簡,659,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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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659號
原 告 洪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中博竑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
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肆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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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