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62號
KSDV,106,補,762,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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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尉嘉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
  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641 元,應繳裁判
  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8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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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