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478號
CLEV,101,壢簡,478,2012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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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彭明煇
被   告 蔡秋金
      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之訴訟,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600 元,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478 號民事裁定限其 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2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前揭裁定1 紙、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是原告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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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