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219號
CLEV,101,壢簡,219,2012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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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就雲
      黃禮河
      黃禮財
      廖黃珠妹
      呂黃玉嬌
      黃美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豪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6 月4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共同訴訟 代理人,並應於同年月15日對上訴人發生效力,此有送達證 書1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費新臺幣 4,800 元,此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 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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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