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459號
原 告 彭鈺麟
被 告 卓聖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時,提出有關提示系爭本票之證據。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