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01號
原 告 陳國泰
陳凱麒
陳凱馨
陳凱麟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席與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維松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仁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時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