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廖偉傑
複代理人 陳欣
被 告 周義豐
周隆次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