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更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複 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徐新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8 月31日下午2 時3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