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57號
KSDV,106,補,757,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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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威克萊焊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秉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鄉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1,69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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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克萊焊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