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85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複 代理人 王文珠
被 告 張潔茹
張惟恩
張淑萍
法定代理人 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英、張惟恩、張淑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景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潔茹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英、張惟恩、張淑萍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景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潔茹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