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65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昆色
訴訟代理人 黃俊賢
法定代理人 陳興成
訴訟代理人 駱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8 月31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