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401號原 告 蕭岑云被 告 許ꆼ菱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7 月27日下午4 時3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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