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401號
SJEV,101,重小,401,2012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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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401號
原   告 蕭岑云
被   告 許ꆼ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7 月27日下午4 時3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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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