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1年度,11號
SJEV,101,重勞小,11,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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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鄭家達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林其茂
訴訟代理人 陳宗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以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 請求其給付新臺幣(下同)40,630元。嗣於民國101年5月29 日當庭將被告變更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此核屬訴之變 更,惟經被告同意。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 屬合法,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公司 產品銷售業務,因公司產品銷售業績不佳,被告卻強制要求 原告加貨、補貨,以致貨品耗損過高,被告即據以扣發應給 付原告之工作獎金,分別於100年11月、12月、101年1月, 依序扣發3,882元、19,846元、16,909元,合計40,637元, 爰依雙方間之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中之40,630元 等事實。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
(一)原告任職時曾簽訂服務切結書,其中第3條約定,原告於 服務期間恪遵公司一切之規章制度、福利待遇,服從公司 或主管之指揮、調度、調遣、工作分派等。原告任職期間 可獲得之獎金都是依據被告公司制定之「冷藏所業務人員 獎金辦法」所計算,被告並無短給,原告主張被告有扣發 工作獎金之行為,應提出計算方式供被告確認。(二)原告主張公司產品銷售業績不佳,被告卻強制要求原告加 貨、補貨,以致貨品耗損過高,被告即據以扣發工作獎金 等情,並非事實。蓋原告係被告海山冷藏所業務員,其工 作內容係負責到受分配轄區配送公司生產之冷藏乳品給客 戶,原告所稱之耗損過高,真正原因為原告本身疏於根據 產品到期日長短而在不同客戶間作產品調配所致,亦即只 要原告作適當調配,壞品率就能降低,不致於負擔過高壞



品之罰金損失。
四、原告主張其任職於被告公司,因公司產品銷售業績不佳,被 告卻強制要求原告加貨、補貨,以致貨品耗損過高,被告即 據以扣發應給付原告之工作獎金,分別於100年11月、12月 、101年1月,依序扣發3,882元、19,846元、16,909元,合 計40,637元等事實,為被告所否認,在原告未提出任何事證 加以佐證之情況下,難謂被告有強制要求原告加貨、補貨, 以致貨品耗損過高之行為;且查原告所主張遭扣發之工作獎 金,乃所謂因所銷售之貨品壞品率過高而應負擔之罰金,此 為原告所不爭執,惟壞品部分被告公司須自行吸收其中八成 之損失,亦為原告所是認,據此,被告當無任意對業務員加 貨導致壞品率過高,而增加自身損害之理。況且,原告亦供 稱其銷貨情況,與其他業務員並無不同,則原告壞品率過高 而負擔相當之罰金損失,亦屬因本身業績不佳所造成,與被 告無關。
五、從而,原告依雙方間之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遭扣發 之工作獎金40,63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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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