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23號
被移送人 莊璽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7
月3日新北警新刑社字第10150103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璽蓉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自民國101年3月起至同年6月10日止。(二)地點:新北市○○區○○街15巷6弄5之3號5樓。(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以其所有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共194則至謝克勤所有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方式藉端滋擾住戶謝克勤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謝克勤於警詢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