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296號
FSEV,101,鳳補,296,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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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顏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民國101 年度鳳救字第1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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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