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訴字,90年度,3號
TNEV,90,南訴,3,20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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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訴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即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傑
  上 訴 人 葉侑成原名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
陸萬零柒佰參拾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
捌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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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