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訴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即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傑
上 訴 人 葉侑成原名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
陸萬零柒佰參拾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
捌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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