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1年度,263號
FSEV,101,鳳簡,263,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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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簡字第2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蘇清達
被   告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貳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貳仟伍佰叁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先予敘明。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436, 430 元,及自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嗣於101 年3 月13日具 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再給付票款1,086,105 元及自如附表編 號4 至5 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參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 ,核其所為,屬訴 之追加,且所訴之事實均係以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而請求其 給付票款為基礎,核屬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 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張,依法



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 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 條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5 張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為證(參本院卷第5 頁至第9 頁、第18頁至第24頁 ),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第1項 等規定,足堪信為真實。從而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金 額│發票日│利 息│付款人 │
│號│ │(新臺幣)│ │起算日│ │
├─┼─────┼─────┼───┼───┼────┤
│1 │0000000 │1,322,870 │100 年│100 年│台企銀永│
│ │ │ │12月5 │12月5 │康分行 │
│ │ │ │日 │日 │ │
├─┼─────┼─────┼───┼───┼────┤
│2 │0000000 │1,056,780 │100 年│100 年│台企銀永│
│ │ │ │12月16│12月16│康分行 │
│ │ │ │日 │日 │ │
├─┼─────┼─────┼───┼───┼────┤
│3 │0000000 │1,056,780 │100 年│100 年│台企銀永│




│ │ │ │12月23│12月23│康分行 │
│ │ │ │日 │日 │ │
├─┼─────┼─────┼───┼───┼────┤
│4 │0000000 │875,320 │101 年│101 年│台企銀永│
│ │ │ │2 月21│2 月21│康分行 │
│ │ │ │日 │日 │ │
├─┼─────┼─────┼───┼───┼────┤
│5 │0000000 │210,785 │101 年│101 年│台企銀永│
│ │ │ │2 月21│2 月21│康分行 │
│ │ │ │日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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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