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賢
送達代收人 陳燕山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參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還借款事件,經本院簡易庭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南簡 字第六二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乙○○○、甲○○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訴訟 費用新台幣(下同)一千七百一十六元、送達郵費五百一十元、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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