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朱小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豐溢、林博川、
林偉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505,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5,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