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54號
KSDV,106,補,754,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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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朱小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豐溢林博川
  林偉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505,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5,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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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