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卡爾森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五二九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0二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執有聲請人與第三人穆秋愛、穆添丁、張惠菁於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所共同簽發,到期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面額新台幣 (下同)五十萬元本票一紙,經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五九二號裁定本票准予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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