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吉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光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
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
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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