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896號
KSEV,101,雄補,896,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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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96號
原 告 胡榮城即允宏土木包工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順興企業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27 元,應繳裁
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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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