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889號
KSEV,101,雄補,889,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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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紀榮俊發支付命令,
紀榮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49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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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