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藍寶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毓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柯金輝發支付命令
,惟柯金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