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808號
KSEV,101,雄補,808,201206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08號
原 告 蔡安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68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