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993號
KSEV,101,雄小,993,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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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吳清貴
被   告 陳兆維
      顏汝芸原名:顏靜.
      陳寶榮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99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6 月14日下午2 時5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
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兆維於民國97年1 月9 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顏汝芸陳寶榮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28,2 67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 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 始償還期,而被告陳兆維於99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100 年 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0 年7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 ,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計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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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