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877號
KSEV,101,雄小,877,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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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楊薏樺
      曹瑜芬原名:曹淑.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8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6 月5 日下午3 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3日上
午9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楊薏樺於民國96年1 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曹瑜芬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7,2 06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 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被告楊薏樺於98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9年7 月1 日開始 還款,詎被告自100 年2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伊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計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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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