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孫秀雄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
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本院第
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