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被 告 顏中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顏中庸、郭雅珍即郭 瑞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847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訟進行中,即以言詞撤回被告郭雅珍即郭瑞娥部分 ,並經郭雅珍即郭瑞娥當庭表示同意在案。是本件原告所為 訴之撤回,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間加入原告公司所企劃之「 繼續率提升專案」(即E.A 專案,下稱系爭專案),雙方並 於民國86年10月1 日簽訂繼續率提升專案合約書(下稱系爭 合約書),由原告聘任被告為區經理,期間自86年9 月26日 起至89年9 月25日止,依系爭合約書約定,其保障薪額度為 新台幣(下同)6 萬元(即被告當月可領薪資若未達6 萬, 原告有補足差額之義務)。惟被告之直轄組於86年10月、11 月、12月所招攬保單,分別於87年12月繼續率為0 、88年1 月繼續率為100%、88年2 月繼續率為38.9% ,合計其13個月 累積保費繼續率為40.01%,未達70% 標準,依系爭合約第2 條第3 項第1 款後段之規定,被告有返還預領獎金之義務, 然被告於系爭合約期間所領取之保障薪差額為24萬8479元, 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847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86年間加入原告所企劃之系爭專案,雙 方於86年10月1 日簽訂系爭合約書,由原告聘任被告為區經 理,依系爭合約書第2 條第1 項,原告給付區經理每月保障 薪6 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之各項業務津貼收入總額(不含 自招件服務津貼)合計,如少於上開保障薪,應由原告墊付 其差額予被告;又依系爭合約書第2 條第3 項第1 款後段, 如被告之13個月累積保費繼續率低於70% ,則被告應將已領 取之保障薪差額全數返還,原告俟被告返還全數差額後再退 還被告所開出之所有保障薪本票。詎被告於86年10月1 日加 入系爭專案,卻於系爭合約未期滿前,即86年10月、11月、 12月所招攬保單,分別於87年12月繼續率為0 、88年1 月繼 續率為100%、88年2 月繼續率為38.9% ,合計其13個月累積 保費繼續率為40.01%,未達70% 標準,又被告於系爭合約期 間所領取之保障薪差額為24萬8479元亦未返還等語,業據提 出系爭合約書、E.A 保障薪差額明細表、E.A 單位繼續率13 個月查詢資料及被告本職紀錄查詢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函調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之薪資明細資料核閱無誤,又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一項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 ,則本件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準此,被告既於86年10 月、11月、12月所招攬保單,其13個月累積保費繼續率未達 70% 之標準,則原告依系爭合約第2 條第3 項第1 款後段之 約定內容,請求被告返還其先前已預領之保障薪差額24萬 8479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萬 84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 年10月7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秋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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