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1年度,20號
KMEV,101,城簡,20,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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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


一、原告與被告許水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2,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4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周孟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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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