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1年度,364號
FYEM,101,豐簡,364,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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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順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11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順明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LG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曉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附件: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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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