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1年度,211號
FYEM,101,豐簡,211,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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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肇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1386號、101年度偵字第1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肇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收受被告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000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含SIM卡1張)之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4號所示之時、地, 向莊順發郭進祥許盛森吳震南梁樹虎、洪振福、盧 國照、陳佨雄、吳仁哲楊朝安朱志明、林鳳嬌、陳建全 及黃全欽為恐嚇取財之犯行,除黃全欽外,其餘13人再將附 表編號1至13號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簡妤庭申設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條第3項之恐 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將其前揭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擄鴿勒贖 集團成員為恐嚇取財犯罪使用,乃係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又被告提供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要屬恐嚇 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係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 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3項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並均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 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恐嚇行為,係以一行為,幫助擄鴿 勒贖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莊順發等14人恐嚇取財,侵害數不同 法益,觸犯13個幫助恐嚇取財罪及1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幫助恐嚇取 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非法使 用,使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易於得手,助長恐嚇取財之犯罪風 氣,危害社會治安,並使被害人莊順全等13人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前揭銀行帳戶內,並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件恐 嚇取財之犯行,可責難性較小,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



6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匯款時間及地│ 被害人 │ 匯款金額 │ 備註 │
│ │點 │(告訴人)│ (新臺幣) │ │
│ │ │ │ 及匯入帳戶│ │
├──┼──────┼────┼──────┼────┤
│ 1 │100年1月19日│莊順發 │3,130元、中 │ │
│ │15時、臺南市│ │國信託商業銀│ │
│ │七股區南縣區│ │行五甲分行帳│ │
│ │漁會 │ │號:822-23 │ │
│ │ │ │000000000號 │ │
├──┼──────┼────┼──────┼────┤
│ 2 │100年1月19日│郭進祥 │3,555元、同 │ │
│ │11時30分、高│ │上帳戶 │ │
│ │雄市鳥松區合│ │ │ │
│ │作金庫仁美分│ │ │ │
│ │行 │ │ │ │
├──┼──────┼────┼──────┼────┤
│ 3 │100年1月19日│許盛森 │3,150元、同 │ │
│ │11時40分、高│ │上帳戶 │ │
│ │雄市三民區第│ │ │ │
│ │三信用合作社│ │ │ │
│ │灣子分社 │ │ │ │
├──┼──────┼────┼──────┼────┤
│ 4 │100年1月19日│吳震南 │3,570元、同 │ │
│ │11時30分、高│ │上帳戶 │ │
│ │雄市鳥松區農│ │ │ │
│ │會 │ │ │ │
├──┼──────┼────┼──────┼────┤




│ 5 │100年1月19日│梁樹虎 │4,020元、同 │ │
│ │11時30分、高│ │上帳戶 │ │
│ │雄市鳥松區農│ │ │ │
│ │會 │ │ │ │
├──┼──────┼────┼──────┼────┤
│ 6 │100年1月19日│洪振福 │3,035元、同 │ │
│ │12時、高雄市│ │上帳戶 │ │
│ │三民區民壯郵│ │ │ │
│ │局 │ │ │ │
├──┼──────┼────┼──────┼────┤
│ 7 │100年1月19日│盧國照 │2,000元、同 │ │
│ │12時、高雄市│ │上帳戶 │ │
│ │鳳山區工協郵│ │ │ │
│ │局 │ │ │ │
├──┼──────┼────┼──────┼────┤
│ 8 │100年1月19日│陳佨雄 │3,520元、同 │ │
│ │13時、高雄市│ │上帳戶 │ │
│ │楠梓區右昌郵│ │ │ │
│ │局 │ │ │ │
├──┼──────┼────┼──────┼────┤
│ 9 │100年1月19日│吳仁哲 │3,540元、同 │ │
│ │11時30分、高│ │上帳戶 │ │
│ │雄市鳥松區仁│ │ │ │
│ │美郵局 │ │ │ │
├──┼──────┼────┼──────┼────┤
│ 10 │100年1月19日│楊朝安 │3,550元、同 │ │
│ │15時30分、高│ │上帳戶 │ │
│ │雄市大寮區大│ │ │ │
│ │發郵局 │ │ │ │
├──┼──────┼────┼──────┼────┤
│ 11 │100年1月19日│朱志明 │4,030元、同 │ │
│ │11時、高雄市│ │上帳戶 │ │
│ │鳥松區鳥松郵│ │ │ │
│ │局 │ │ │ │
├──┼──────┼────┼──────┼────┤
│ 12 │100年1月19日│林鳳嬌 │4,010元、同 │ │
│ │11時30分、高│ │上帳戶 │ │
│ │雄市鳥松區鳥│ │ │ │
│ │松郵局 │ │ │ │
├──┼──────┼────┼──────┼────┤




│ 13 │100年1月19日│陳建全 │3,020元、同 │ │
│ │15時20分、高│ │上帳戶 │ │
│ │雄市鳳山區萬│ │ │ │
│ │泰銀行鳳山分│ │ │ │
│ │行 │ │ │ │
├──┼──────┼────┼──────┼────┤
│ 14 │100年1月26日│黃全欽 │3,000元、蔣 │幫助恐嚇│
│ │、27日 │ │文明燕巢農會│取財未遂│
│ │ │ │帳號:602209│ │
│ │ │ │36411號,惟 │ │
│ │ │ │被害人並未匯│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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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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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