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729號
TNEV,90,南簡,1729,20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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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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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