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字,101年度,96號
HUEM,101,虎簡,96,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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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虎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如一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如一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如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 。爰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而將與告訴人東元資融公司簽立 附條件買賣之本案重型機車,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 入己而牽往當舖典當,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復審酌其所侵占財物之價值、侵占之態樣、所得之 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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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