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5號
KSYV,101,家訴,15,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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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信南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陳秋雲
      陳鳳龍
      陳信顯
      李陳月桃
訴訟代理人 李永賢
被   告 陳榮吉
      何陳玉枝
      陳榮華
      吳陳玉秀
      黃紾羚即陳榮尚之繼.
      陳孝濬即陳榮尚之繼.
      陳子嫻即陳榮尚之繼.
      陳俊文即陳春明之繼.
      陳俊豪即陳春明之繼.
      陳芳生即陳春明之繼.
      陳家宏即陳春明之繼.
      陳王秀英即陳春明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俊文、陳俊豪、陳芳生、陳家宏、陳王秀英為被告陳春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同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以陳春明為被告,因陳春明在本件訴訟繫屬 後之100年11月21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陳俊文、陳俊豪、陳 芳生、陳家宏、陳王秀英等5 人,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 職權裁定由陳俊文、陳俊豪、陳芳生、陳家宏、陳王秀英承 受訴訟,該繼承人等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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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