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陳信南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被 告 陳秋雲 陳鳳龍 陳信顯 李陳月桃訴訟代理人 李永賢被 告 陳榮吉 何陳玉枝 陳榮華 吳陳玉秀 黃紾羚即陳榮尚之繼. 陳孝濬即陳榮尚之繼. 陳子嫻即陳榮尚之繼. 陳俊文即陳春明之繼. 陳俊豪即陳春明之繼. 陳芳生即陳春明之繼. 陳家宏即陳春明之繼. 陳王秀英即陳春明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俊文、陳俊豪、陳芳生、陳家宏、陳王秀英為被告陳春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同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以陳春明為被告,因陳春明在本件訴訟繫屬 後之100年11月21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陳俊文、陳俊豪、陳 芳生、陳家宏、陳王秀英等5 人,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 職權裁定由陳俊文、陳俊豪、陳芳生、陳家宏、陳王秀英承 受訴訟,該繼承人等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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