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68號
KSYV,101,司養聲,68,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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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沃來恩Ryan .
      沃加樂Kala .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孟荷莉(Holly Lee Muir)
           住高雄市○○區○○路42號
      康翠娜(Trena Rence Campbell
           住同上
      劉瑞芳  住高雄市○○區○○街326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憶   住屏東縣屏東市鵬程里慈恩七巷16號
           居高雄市○○區○○路210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庭萱  住屏東縣屏東市鵬程里慈恩七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興榮  住屏東縣屏東市鵬程里慈恩七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唐秀妹  住屏東縣屏東市鵬程里慈恩七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沃來恩(Ryan Peter Calvin Wock)(男,西元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沃加樂(Kala Michele Wock )(女,西元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共同收養陳憶(女,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母、被收養人生母之法定代理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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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