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825號
KSYV,100,婚,825,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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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825號
原   告 王昭和
被   告 吳惠琴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7日與大陸地 區女子即被告在大陸地區結婚,約定婚後被告來台與原告同 住在原告之前戶籍地住處即高雄市○○區○○街2 號5 樓, 嗣後原告旋即返台為被告辦理申請來台之手續。然原告返台 後多次聯絡被告,卻發現被告竟突然消失無蹤,迄今已7 年 餘,被告目前仍行蹤不明,且未來台與原告履行同居之義務 ,是被告拒不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 續狀態中,且系爭婚姻有名無實,亦無維持必要,原告爰依 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及同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法院 擇一判決准許兩造離婚,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台灣 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92年10月17日結婚 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結婚公證書、結婚證等影本各乙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應堪信 為真實,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之事由 自應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五、再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 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觀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前 段之規定自明。又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1052條就裁判離婚 原因,原採列舉主義,於74年6 月3 日修正公布時,乃參酌 外國破綻主義離婚法之精神,在同條增列第2 項「有前項以 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之規定,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1 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 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2 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 同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



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 而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為 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 亦難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另按「民法第1052條 第2 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 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求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 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 有責程度,僅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 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 符公平」,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要旨足 參。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證人欒復倫證稱:「被告 已經7 、8 年未與原告同住,我知道被告與原告結婚,被告 沒有入境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之前原告有要與被告聯絡, 但是電話都打不通」等語(見本院101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 筆錄),並有原告提出兩造結婚公證書、結婚證、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取被告之入出境相關資料結果, 查悉被告確未曾入境台灣,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 年11月14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0178144 號函在卷可佐,堪認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屬實。本院審酌被告婚後即滯留大陸未 與原告返回台灣,且均未與原告聯絡,嗣又行蹤不明,不知 去向,音訊全無,迄今為止已約7 年餘未與原告聯絡或來台 同住等情狀,堪認兩造之婚姻有名無實,已無夫妻感情,雙 方維持婚姻關係之感情基礎已不存在,衡情任何人倘處於同 一處境,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亦難期有復合之可能, 堪認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事由之發 生應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 定請求判決離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依民法第10 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既經准許,自無庸再就被告有無 惡意遺棄之事由詳為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鍾宗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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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