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808號
KSYV,100,婚,808,201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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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向中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福俊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至上訴人聲明涉及反請求部分,
應待上訴法院審核後另為裁處),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 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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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