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號
KSDV,99,重訴,8,201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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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楠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紹善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
9 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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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紹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