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雄市政府即高雄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蔡安育
曾英駿
丁旭東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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