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固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68號
KSDV,98,建,68,2012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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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雄市政府即高雄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蔡安育
      曾英駿
      丁旭東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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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