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八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雅玲
莊歐陽月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南市○區○○段一八五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五百零七之二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向原告承租坐落於台南市○○路五0 七之二號房屋,每月租金為新台幣 (下同)三萬三千元,至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為止,租期二年,押租金六萬六千元;詎被告自九十年五月十五起,拒絕給付租 金;並繼續占有房屋而拒不返還迄今,屢催無效,為此,原告乃以本起訴狀作為 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