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麗英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