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63號
KSDV,101,補,763,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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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富山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原告與被告元信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6,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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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信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山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