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37號
KSDV,101,補,737,201206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7號
再審原告 陳三義


兼訴訟代理 吳錦煌


之4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戊寅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
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 年度
簡上字第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64,284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