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33號
KSDV,101,補,733,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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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蕙華林添福許水林郭惠美葉艷華黃月琴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0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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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