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與被告劉陶軒、柯貴莟、楊柔嫻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215,564 元(計算式:本件13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31,000元/ ㎡×553 ㎡×10000 分之501 +本件41號5 樓之2 號
房屋最新課稅現值356,700 元=1,215,56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