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06號
KSDV,101,補,706,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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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張秋娣


原告與被告劉文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4,125 元(計
算式:本件13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2,573元/ ㎡×4,951 ㎡×
10000/32+本件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362,400 元×1/2 =
832,924.5 +681,200 =1,514,12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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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